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8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
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六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第七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 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數量、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等內容。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單位:(蓋章) 主要負責人: 日期:
申報類別 | 初次申報○ 變更申報○ | 變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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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注冊地址 |
| 工作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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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大○中○ 小○微 ○ | 行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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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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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 有○ 無○ |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數 | 專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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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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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總人數 |
| 職業病累計人數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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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 粉塵類 有○ 無○ | 接觸人數 |
| 接觸職業病危害 總人數: | ||||
化學物質類 有○ 無○ | 接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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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類 有○ 無○ | 接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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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類 有○ 無○ | 接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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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 無○ | 接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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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情況 | 作業場所名稱 | 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 | 接觸人數(可重復) | 接觸人數(不重復)
因素人數 | ||||
(作業場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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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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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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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申報類別】是指第一次申報還是變更申報。如是變更申報,需要填寫【變更原因】。
【變更原因】按第八條的內容簡要填寫。
【單位注冊地址】指單位工商注冊的地址。
【工作場所地址】指用人單位從事職業活動的地點。
【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填寫單位負責人。
【企業類型】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2011〕75號)的要求,填寫大、中、小、微。
【行業分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02)填報。
【勞動者總人數】【職業病累計數】等需要填寫數字的欄目,數據統計范圍為截止目前。
【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按粉塵類、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類、放射性物質類、其他五類分別填寫,此欄目由計算機自動生成,網上申報可以不填;如僅紙質申報,應分類填寫。
【接觸職業病危害總人數】指目前接觸各種職業危害的人數。由計算機自動生成,網上申報不填。如僅紙質申報,應填寫。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情況】按作業場所分別填報,【危害因素】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填寫,【接觸人數】(可重復)指實際接觸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不重復)指該作業場所實際接觸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由于一個人可能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職業病危害因素簡單相加,為方便起見,可采用工作場所內在崗職工人數減去不接觸職業危害人數的簡單計算方式填報。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解讀
修訂的必要性
關鍵詞:不適應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促進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推動安全監管部門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之處。
關鍵詞:過于頻繁
一是規定職業病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過于頻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監管部門通過用人單位的申報,及時掌握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最新情況。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對穩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等在較長時間內不會發生大的變化,每年一次申報只是申報原來的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負擔。
關鍵詞:內容較多
二是要求申報內容較多,多數用人單位難以準確申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申報工作的開展。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過程中,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反映,原來的申報內容過于全面和細致,在目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數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受制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滯后,多數用人單位難以準確申報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等,這也在客觀上制約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開展。因此,應當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7號)進行必要的修訂,使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回歸《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規定用人單位僅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等主要內容,改變申報受制于檢測和評價的狀況,使申報工作服務于摸清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底數即可。
主要修訂內容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與2009年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修改規章名稱
根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第三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將規章名稱修改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明確申報主體和受理申報的部門
關鍵詞:用人單位,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監機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報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考慮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直負責煤礦的職業衛生工作,為了有利于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保證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連續性,《申報辦法》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監察、管理工作。
改進申報內容和要求
關鍵詞:簡化,刪除,增加
一是簡化申報內容,保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等主要內容。二是刪除原辦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的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后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的內容(第八條)。既與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需要,又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提示:用人單位不用每年申報一次,但當職業病危害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增加了舉報的內容
關鍵詞: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申報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規范申報內容和申報程序
根據《申報辦法》的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應修訂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明確了申報內容。為提高申報工作效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研發了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用人單位應通過該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申報工作流程為:
1.登錄申報系統注冊;
2.在線填寫和提交《申報表》;
3.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備案;
4.打印審查備案的《申報表》并簽字蓋章,按規定報送地方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后,應當即為用人單位開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并將《申報表》歸入職業健康管理檔案。